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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   更新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

印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由明向校区管委会授权综合管理部指派专人管理,在明向校区管委会涉及工作范围内使用。

(二)“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1、以明向校区管委会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明向校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明向校区管委会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明向校区管委会介绍信用印;

5、其他事由用印。

(三)“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明向校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管委会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2、以明向校区管委会名义向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管委会下设各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3、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管委会所属各部、室负责人审核,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4、凡以明向校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须经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字(授权要有授权书),方可办理用印;

5、学生成绩单、学生学籍等各类证明如需加盖明向校区管委会公章,须由教学运行部负责审核、盖章后,再到综合管理部行政管理室办理用印;

6、涉及学生工作方面的用印,如需加盖明向校区管委会公章,须由学生事务部负责审核、盖章后,再到综合管理部行政管理室办理用印;

7、凡须持明向校区管委会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综合管理部出示管委会下设各部的证明(要有各部部长签字,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综合管理部部长签字后,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8、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管委会下设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管委会领导或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印;

9、用印均须填写《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二、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管理是指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印章、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教学运行部印章和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部印章由明向校区管委会各部指派专人管理,在各部涉及工作范围内使用。

(三)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明向校区管委会下设各部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其他事由用印。

(四)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部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部的名义印发各类公文、开具证明或介绍信等,须经管委会各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2、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各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方可办理用印;

3、用印均须填写《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三、本办法由明向校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明向校区管委会用印申请单